思考最高法提审并迅速处决刘涌的程序正义
作者裸嘢李
王怀忠一审后媒体封杀了一切评论,有时候民愤不一定正确,媒体的这一错误做法却是很必要的。我一直认为,最高院对刘涌案件的提审尽管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上找到依据,但却破坏了法治精神。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是“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辽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因而改判并无不当。而最高院却因民愤破天荒提审,提审消息一传出,玩法律的都知道刘涌必死,而且一经宣判就会立即执行,果然!
历史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大家习惯性地不按规矩办事,司法不公也就见怪不怪了。
我们常常在境外影片中看到警察逮捕和审讯疑犯时警察会说一段话,法界称为“米兰达忠告又称米兰达规则”。影片的翻译为了简洁,把原意歪曲了,正确应该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审判中被用做反对你的证据;你有权咨询律师和在接受讯问时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没钱请律师,可以为你指定免费律师”。这一忠告是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米兰达忠告”来源于美国一著名案例:
上世纪60年代,当时才20多岁的米兰达因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有罪。
米兰达上诉时认为自己所做的供述是违心的,因为在接受讯问时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因而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样激起了民愤,然而米兰达最终还是被释放了。
从此,美国警察便多了一项责任: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醒他们拥有两项权利:沉默的权利和请律师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人们普遍认为,米兰达规则对限制国家滥用权利、消除警察刑讯逼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警察告知嫌疑人拥有那些权利,从形式上看就是个简单的程序问题。美国因为没有告知权利,放走了米兰达。而我们的警察明显地有刑讯逼供,难道给刘涌一条活路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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